政策公告

河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意见

河北劳动保障网 2014-01-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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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二 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二 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 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转 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部门。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常驻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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