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意见

河北劳动保障网 2014-01-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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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十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

(十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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