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劳动保障网 2014-01-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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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转联﹝2002﹞4号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和《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接收

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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