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十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 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 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来源:河北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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