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因求职、就业等原因需要调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确因工作需要调用档案正本材料的,须经同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允许外调,限期归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七条 查(借)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和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机构。
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每季度应清点检查一次档案名单与档案管理情况,及时查找核对“无头档案”,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个别档案,坚决杜绝“有人无档”和“有档无人”的现象。
第十条 建立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责任制,严肃档案管理纪律,对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题目: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6号);来源: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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