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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
第三条 开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省和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检查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条件,建立教育培训(实习)基地质量评估及考核制度,做好省级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适应性培训,负责网络远程培训协调工作;
(四)建立培训工作信息库;
(五)负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做好其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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