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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是山东省为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央和《省人事厅等部门<转发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为方便2014年度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转业过程中对个人档案问题的处理,现将此政策转述如下:
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和规范利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由市、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接收,清点复核,登记造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和管理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建立完备的档案转递、移交、查(借)阅、提供利用、归档、装订等制度和手续,所保管档案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目录与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认真鉴别,确保真实,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归档。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就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对外查询时调用。副本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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