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地和师资
第十二条 全省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促进创业一体化的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和择优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培训项目相对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硬件设施完备的培训机构和符合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和实习基地。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行政许可准入手续(即社会化办学或职业培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手续及证照);
(二)有固定教育培训场所和稳定师资队伍;
(三)有适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需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二)所提供的实习项目和岗位能较好满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需求。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实习)基地,经州市以上主管部门确定,应签定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各州市主管部门适时对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基地、师资队伍、培训(实习)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原则上各州市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培训(实习)基地实施培训(实习)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选拔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带教示教能力强、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需求的教师,发现和培养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充实到师资队伍行列,逐步建立起全省师资队伍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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