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适应性培训安排在当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前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当年转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全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训。
第十一条 个性化培训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信息。省或州(市)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实习)计划,适时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布培训(实习)机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本人申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发布的培训信息,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申请时间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安置地报到后3年内有效,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
(三)受理。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本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州市审核,州(市)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
(四)参加培训(实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州(市)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实习)通知,按时参加培训(实习)。培训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途退出未完成培训的,经费不予报销;
(五)考试考核。培训(实习)结束后,承办培训(实习)的基地(单位)应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六)培训登记。培训(实习)结束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配合培训(实习)点将参加培训(实习)的情况及时报告州(市)及县(市、区)主管部门。州(市)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培训(实习)情况,完善培训档案;
(七)经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州(市)主管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培训费,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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