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培训(实习)基地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完成培训或实习任务后,应向其提出就业创业建议或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要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培训、后报销”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后3年内参加的个性化培训费用在规定标准内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培训经费节余部分由主管部门留存,用于今后培训经费的调剂,不得将结余部分发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州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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