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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及《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6〕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海淀区确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等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具体细则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执行。
二、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经档案所在地海淀区人事局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人员情况、相关证明后,由安置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时计发,并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费用支出;已被录用聘用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计发。
三、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已纳入街、乡财政预算。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转业翌年1月开始计发。
(原题目: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海人发[2006]17号);来源: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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