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由所在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介绍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党组织。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进行年度确认,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教育。
第三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当就地就近编入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进行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较多的街道或社区,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基本情况、交纳党费、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及与组织联系情况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保持经常联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报告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督促其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党费收缴,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州(地、市)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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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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