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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2013-06-20 11:09:05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第三章 安置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分散安置、属地管理。安置计划由省军转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下达。

第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青海安置:

(一)原籍为青海或从青海入伍的。

(二)夫妇双方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在驻青部队服役,一方在省外部队服役,在省外部队服役的一方转业时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夫妇双方同为驻青部队干部,一方转业,一方留队的,转业一方可在配偶驻军所在地安置。

(三)要求跨省或跨地区异地安置的,须有安置地任职经历,且转业时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在该地区有常住户口;在安置地没有任职经历的,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应具有安置地常住户口,且为原籍、或出生地、或固定工作地、或退休安置地

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西宁地区的,由西宁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安置在州、地的, 由所在州、地军转安置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管理部门报告。安置地管理部门在做好登记的同时,报省军转办备案。

第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享受退役金,并免征退役金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实际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核定经费预算,按照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规定拨入指定银行代发。

第十七条州(地、市)军转安置部门应按时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额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办审核。代扣款项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如因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或其它经费重复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退役金年度审核及注册制度。州(地、市)军转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逐人进行审核。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于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向省级管理服务机构申报,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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