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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青海省管理实施细则

2013-06-20 11:09:05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待全省住房补贴货币化制度实行后,由各地按当地同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就业后,可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就业培训计划,组织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州(地、市)军转工作机构负责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强化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竞争能力。培训场所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并以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多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三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第三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安置通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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