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快推进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省、州(地、市)、县(区)、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模式。
第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安置地经济和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应严守党和国家、军队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当逐级反映,依靠组织解决。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五)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人员信息库和退役金数据库,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承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州(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工作,协调办理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宜。
(三)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街道、社区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活动、政治教育等工作,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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