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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滁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2013-03-25 11:01:05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六、考试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参加省里组织的统一考试。省考试阅卷结束后,统一通知参考人员所得分数。

七、考核、考试积分排序

副团职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考试得分合成成绩,统一排序。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合成成绩中,考核积分占70%,考试得分占30%。考核积分或考核积分、考试得分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职务、军龄、任职年限、学历、奖励拉开档次。

八、安置程序

安置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县(市、区)纪检会、监察局全程监督。

(一)审查档案,确定每名军转干部的考核积分,并填写《滁州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表》,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二)对副团职(含文职副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原则上实行两轮选岗安置,县(市、区)当年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少于5人的,也可以采取单项选择或其他符合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方式和程序安置。

第一轮:双向选择。举办双向选择会议,为军转干部和接收安置单位提供双向选择平台。双向选择分两类进行,第一类为军转技术干部,第二类为其他军转干部。

第二轮:单项选择。第一轮双向选择未落实单位的副团职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考试得分合成成绩,统一排序,依次在双向选择后剩余的岗位中单选。 

一旦双向选择形成对接和单项选择选中,即为选岗成功,视同指令性安置,任何军转干部和接收安置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对拒绝参加选岗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当年接收安置计划选岗后剩余岗位中指令性分配;对不愿参加双向选择的接收安置单位,凡被军转干部单选选中的,必须无条件接收安置;若接收安置单位没有被军转干部选中的,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安置需要,指令性分配选岗未成功或未参加选岗的军转干部,必须无条件接收。

(三)选岗实施细则由各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另行制定。

九、随调家属安排

(一)随调家属是党政群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军转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本人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经市、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后进行安排。

(二)随调家属是事业单位非编聘用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含军队军人服务社等相关单位人员),采取经济补助和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排。经济补助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随调家属参加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接收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一次性发放到位,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负责解决,军转办具体承办。

自谋职业的随调家属,发给《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随调家属,失业保险关系及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后,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随调家属,持社保关系转移凭证,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接收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十、安置纪律

(一)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军转安置工作负责,必须无条件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并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造成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机构编制等审批事项;对经疏导仍然坚持拒收的,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责任。

(二)军转干部必须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对拒不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的,按规定退回原部队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按政策规定办事。对违规行为,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确保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安置条件、考核计分中所涉及到的军转干部及家属的工作时间、户口、学历、军龄、职务、任现职时间、获奖、处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十二、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印发的《滁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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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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