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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滁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2013-03-25 11:01:05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五、考核计分标准

(一)考核加分标准。

1.职务计分:

排职(文职办事员、技术14级)计50分;副连职(文职一级科员、技术13级)计55分;正连职(文职二级科员、技术12级)计60分;副营职(文职副科级、技术11级)计65分;正营职(文职正科级、技术10级)计70分;副团职(文职副处级、技术9级)计75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技术级别的,以最高的职务或级别计分。

2.军龄计分:

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任职年限计分:

任现职满三年的计2分,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每满1年计1分,满半年不满1年按满1年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任职年限计分最高不超过6分。

4.学历计分:

大专毕业计5分;大学本科毕业计10分;硕士研究生毕业计15分;博士研究生毕业计20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

5.奖励计分:

(1)立功计分。立三等功一次计5分;立二等功一次计15分;立一等功一次计30分。战时立功加倍计分。集体立功不计入个人计分。

(2)综合表彰计分。受省部级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联合表彰一次计15分;被中央军委或四总部联合表彰一次计30分。

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计分。

因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照顾到市直安置的,其二等功以上奖励不再计分。

6.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每满1年计1分。既在边远艰苦地区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分别计算。因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照顾到市直安置的,其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不再计分。

(2)参战(维和)计5分。

(3)因公致残:三等乙级计5分;三等甲级计10分;因战致残加倍计分。

(二)考核减分标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15分;记大过一次减20分;降职(衔、级)一次减30分;撤职一次减4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一次减20分;撤销党内职务减30分;留党察看一年减30分,留党察看二年减40分;开除党籍减5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重的处分减分。

(三)加分、减分的依据

加、减分以本人档案记载和本人提供原始证书、原始材料为依据。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必须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考核加分或减分所涉及的证书、材料,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事人的选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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