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时俱进地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皖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坚持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坚持指令性分配与竞争性、专业性选岗相结合,合理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资源,做到以用为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安置方式
(一)正团职军转干部(含文职正处级)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意见,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二)市直副团职(含文职副处级和9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军转干部以考核积分,营职(含文职科级和专业技术10级,下同)以下军转干部以考核积分、考试得分合成成绩,采取两轮选岗的办法安置。县(市、区)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两轮选岗或其他符合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办法妥善安置。
(三)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单位和岗位,分别由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报,由市、县(市、区)军转办会同本级编办,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拟订初步安置计划,报本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研究和党委、政府批准。接收安置岗位按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低于10:1的比例确定。
(四)接收安置单位有军转干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的,军转干部应当报告,符合公务员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省下达到驻滁中央和省部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统一纳入选岗范围。
三、安置地点
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县(市、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市直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一)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直安置:
1.正团职以上干部;
2.本人从市直(原地直)单位入伍的;
3.配偶户口在市区,且为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含省管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4.配偶户口在市区2年以上(不含2年),且为市直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
5.配偶已随军且随军前或结婚时户口在市区的副营职(含文职副科级、技术11级,下同)以上军转干部;
6.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部属单位),且身边无子女的;
7.当地驻军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市区有常住户口并满2年的副营职以上军转干部。
(二)属于县(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照顾到市直安置:
1.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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