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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汉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7-25 14:13:29   来源:    点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军转工作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切实把军转干部安置好、使用好,实现军转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军转干部人才优势;充分体现军转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二、市本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1、已结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配偶安置。条件是:(1)其配偶是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且单位驻地在汉台区城区范围内;(2)配偶是中省驻汉条管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且单位驻地在汉台区城区范围内。

2、未结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父母安置。条件是:(1)其父母是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2)其父母是中省驻汉条管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且单位驻地在汉台区城区范围内的。

3、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战时荣立三等功或抗洪抢险、抗震救灾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的军转干部。

4、属双军人单转的,留队一方驻地在汉台区范围内的军转干部。

5、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或从事舰艇、飞行满15以上的军转干部。

6、市直所需要的特殊人才且县区无法安置的军转干部。

符合以上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军转干部,均由市上直接接收安置。

三、接收安置办法

对军转干部除继续实行功绩制分配和政府包底分配的办法安置外,对要求进入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对团级(含文职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

2、对符合市本级安置的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凡符合各级机关和参公单位选用军转干部条件的,实行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功绩制量化评分综合考评的办法安置。符合县区安置的军转干部,通过全省统一考试且符合党政机关、参公单位选用的军转干部由县区在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安置(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军转办统一确定)。

3、通过考试和功绩量化评分后不符合进入市直党、政、群机关的军转干部,市本级接收安置的由市军转办按本人专业特长在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安置;县区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各县区在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安置。

4、本人自愿要求进入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军转安置部门批准后,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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