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奖励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奖励计分。同类(含同一项工作取得立功和科技奖励)奖励不重复计分。
3、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三类地区以上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军转干部,每增加一年(服役截至年限为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计1分。
4、职务计分标准如下(以转业时的职务为打分依据):
正团职(含技术8级) |
副团职(含技术9级) |
正营职(含技术10级) |
副营职(含技术11级) |
正连职(含技术12级) |
副连职(含技术13级) |
排职(含技术14级)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3分 |
2分 |
六、安置计划编制、下达
1、团职及以上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委组织部编制安置计划;市本级接收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商市编办后,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情况编制安置计划;县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按接收安置条件编制安置计划。
2、中省驻汉行政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计划进行编制,中省驻汉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进行编制。
安置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下达执行。
七、安置程序
1、市军转办根据安置接收条件,划分市本级接收安置和县区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名单,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根据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结合功绩制量化评分综合评定后,划定进入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数线,并公布名单。
3、市军转办根据当年接收军转干部总人数的70-80%的比例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安置计划,20-30%的比例编制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
4、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转干部及经考试和功绩制量化打分后综合成绩前3名的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在安置计划一定范围内,根据本人意愿优先选择。
5、市本级接收安置的其它军转干部,符合进入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根据计划内接收安置单位的用人要求,军转干部的专业特长、安置意向,结合考试、功绩制量化评分综合排名进行合理安置;其它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在市本级事业单位合理安置。
6、中省驻汉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由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本人安置意向和各县区接收安置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7、县区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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