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三)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原标题:四、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hl/wjyzl/zczy/202006/t454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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