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问答
19.全面营改增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十条的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若企业享受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问答
21.全面营改增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22.如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享受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标题:四、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税收优惠问答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hl/wjyzl/czwd/202006/t45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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