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方案的拟定与审批: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市军转办根据市直单位编制数量、空编情况、军转干部所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等情况,按单位性质分类统筹分配任务。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到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方案,经批准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并应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第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第十条 市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行政职务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县、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军转干部到山区县安置,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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