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东惠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惠府〔2014〕68号)

军转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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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军转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转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给军转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按规定实行单列、专用。

第十五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考核选岗和考试安置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级军转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件 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对拒绝选岗的军转干部,视为自愿放弃选岗资格,由市军转办在选岗完成后剩下的安置岗位中指令性安排。

(三)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和科级以下文职干部)通过考试安置,安置办法执行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

第十六条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可参照市直的做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驻惠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驻市和各县、区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的指标不得跨市直和县、区使用,接收军转干部对象按驻地所在的市直或县、区内确定。属机关单位接收的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须经考试确定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军转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转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转干部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八条 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转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转干部计划,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惠府〔2014〕 67 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确定接收单位后,军转干部因个人原因未到接收单位报到,经退档后再次转业移交到惠州市的,军转干部仍安置到上年度确定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二十一条 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所称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核定和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有关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0〕4号)规定的边远三类地区和三类岛屿。本办法所称特殊岗位是指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10月29日发布的《印发〈惠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3〕127号)、2009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09〕1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

1.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安置定职对照表

2.惠州市副团级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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