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东惠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惠府〔2014〕68号)

军转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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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去向的调整原则。驻惠部队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按一般原则划分,如同时适用于调整原则的,按照调整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在非随军任务所在地落户的,按下列调整原则划分去向:

1.在随军任务所在地落户以后,配偶未安排工作、在随军任务所在地以外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且户口已迁离随军任务所在地的,军转干部仍到配偶随军任务所在地安置。

2.没有在随军任务所在地落户,直接到非随军任务所在地落户的:

(1)以随军方式异地落户的,军转干部仍到配偶随军任务所在地安置;

(2)以其它方式落户的,截止到军转干部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未满2年的,军转干部仍到配偶随军任务所在地安置。满2年的,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系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经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到非随军任务所在地所属单位工作且取得当地户口的,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转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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