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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网络整理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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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惠府〔2014〕68号),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此办法规定,惠州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条如下件:

(一)军转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下同)的。

(二)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转干部。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军转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转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惠州市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惠州市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级(含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军转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以达到进入惠州市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原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市安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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