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军转干部划分安置去向的原则。
(一)划分去向的一般原则:
1.划分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垂直管理驻惠单位、市直单位(含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在惠州市无工作,并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转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市且志愿到市直单位安置的;
(5)在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2.划分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城区且志愿到惠城区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城区,在惠州市有工作且不在中央及省垂直管理驻惠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在惠州市无工作,并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3.划分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志愿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应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
(3)由市统筹安置的。
4.划分到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志愿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相应到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安置;
(3)由市统筹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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