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退役金发放
第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发放及调整,按照《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
各市州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工作,每年年底前将退役金发放明细报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待遇。选用后又被辞退、解聘的,也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待遇。
第四章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由省财政部门报请中央财政支付。。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及采暖费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采暖费,比照安置地国家公务员补贴办法执行。所需经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取暖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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