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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吉办发[2004]20号
200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符合有关条件、作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计划与接收
第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各地按计划予以接收。
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市州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 符合长春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爱人在中省直单位工作的和转业时爱人不在长春市工作、父母在驻长中省直单位工作的由省里接受安置,其余的由长春市安置。。
第七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确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地点后,将其档案向市州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第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凭市州以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批准,作退档处理。
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自主责业军转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执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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