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政策规定,享受当地行政机关与部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住房补贴发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军转干部个人以本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代为收缴,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帮助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协助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办单位,并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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