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政策
(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和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须持有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四)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为本人生前1 2个月的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发放由省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要及时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六)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登记制度。为了掌握情况,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必须及时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七)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取消有关待遇。
(八)配偶在省直、中直驻肥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合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九)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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