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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2]110号
为进一步贯彻《军转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转联[20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创业并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积极创业
(一)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西银发[2012]128号文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不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微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以上具体贷款程序、贷款期限、贴息比例、贷款回收与代偿等,按照西银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陕西省出台的关于中小企业系列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基地可比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基地要积极吸纳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的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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