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予符合政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自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珊旮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盘业所得税。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三、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给予补贴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统一纳入到就业创业培训对象范目,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二)B认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基地要将就业创业培训列为重要教学内容,扎实做好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认定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四、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千部就业创业的其他政策
(一)各市军转部门要宣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点和优势,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实现就业。人才交流部门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人才数据库,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信息平台,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专场招聘会,协助他们就业。
(二)各市每年要开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表彰活动,对创业及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军转干部给予奖励。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经验。省人力资源和社音保障部门将各市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情况列入年度就业考核目标,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要积极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社区、新型社区组织和非公经济去工作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发挥他们在理论、政策、党性原则方面的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出贡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 3号文件、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军转联(200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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