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要求,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五章 培训就业指导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培训,遵循“个人自愿,按需培训,注重实效,强化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其它指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培训经费,按照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培训经费标准由省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才网等。
第 二十八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 部门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可在现行利率政策管理权限之内给予适当优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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