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劳动保障网 2014-01-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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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先由省财政垫付,次年由中央财政解决。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 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 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 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 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 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 二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由所在部队一次性发给个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 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未将部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的,不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 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设区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从地方接供之旧起统一参加设区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按我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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