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劳动保障网 2014-01-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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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 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第六章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协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 

(四)协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档案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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