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州(市)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做好培训工作信息采集和人员的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做好本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工作,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发布的培训信息,组织实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及远程教育培训;
(五)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档案,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六)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申请,督促其按时参加个性化培训及远程教育培训;
(二)做好培训工作信息采集和人员的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做好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上一篇: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 北京市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