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江苏苏州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解读

中公军转网 2013-12-2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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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分计分标准:

(1)军龄分:师团职干部按军龄每年计1.5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服役不满7年的,军龄不计分;7至7年半计0.45分;7年半至8年,计0.9分;满8年计1分;超过8年部分每年计2分。军龄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达到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任职年限分:师职干部每任满一年加5分,任职不足半年加2.5分。团职干部每任满一年加2分,不足半年加1分。达到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营职干部(技术10、11级以上)每任满一年加2分,任职不足半年加1分。连排职干部(技术12、13、14级)每任职满一年加1分,任职不足半年加0.5分。以上各职级达到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附加分计分标准:

(1)对入伍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在部队服役满最低年限的,分别计4分、7分、10分。

(2)在部队服役期间,立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6分;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3分;立三等功的首次计4分,此后每次加1.2分。被中央军委授予的计3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计25分。

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发文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首次计3 分,此后每次加计1分,累计不超过5分。立功分数可累计,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积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10年以内的每年计0.2分,10年以后每年计0.4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两项可以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一年以内的计5分,参战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计10分,两年以上计15分。

(5)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不满一年的计3分,一年以上的计5分。

(6)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7分、12分、20分、30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5分、9分、13分、17分、21分、25分。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军纪处分的,其档案和《军转干部审批报告表》未如实记载,被举报并经查实,按照相应处分项目扣分的分值双倍扣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所有积分项目的截止日期统一以每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规定时间为准。档案积分由驻苏部队干部部门和县区军转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并交叉核算,档案没有记载,原则上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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