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及制度文件的公示

十堰市茅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07-06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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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办监〔2021〕28号)的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现将十堰市茅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各类补贴资金政策清单及制度文件公示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适用对象

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二)补贴标准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照周年计算后 ,剩余日数不满六个月的 按照半年计算,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办发[2012]17号)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适用对象

适龄青年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补贴政策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按基础标准增发100%,专科生按基础标准增发50%,从2020年开始,从我市入伍的义务兵,其义务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均按照不低于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49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20〕10号)

三、优待抚恤补贴

(一)适用对象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试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 补贴标准

见原网

(三)政策依据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适用对象

1、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二)补贴标准

见原文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茅箭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茅民文〔2009〕39号)

十堰市茅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30日

原标题:十堰市茅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及制度文件的公示

文章来源:http://maojian.shiyan.gov.cn/xwzx/ggtz/202107/t20210701_33379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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