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总数的25%。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0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服从组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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