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 (新华社记者曹智、张汨汨 人民日报记者盛若蔚)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决策指示,为军转安置工作顺利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中央的深情关爱,激励着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心系国防、情牵军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军转安置制度;激励着一批又一批脱下戎装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新的岗位上书写人生新的辉煌。
(一)
军转安置工作,是在庆祝新中国成立的礼炮声中诞生的。
从战争废墟上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百废待兴。当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冉冉升起,军转安置工作这个全新而重大的命题,就摆在了新中国领导人的面前。
“在国家生产建设开始时,人民解放军既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必须继续加强国防军的建设,以捍卫人民祖国,这就是巨大的光荣的双重任务。”随着《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的颁布下发,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精简复员工作拉开序幕。
在这份由毛泽东、周恩来签署颁发的复员工作决定中明确:
——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
——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为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复员军人须经过一定时期的集中训练,以达到自觉自愿地回乡,并使其复员后能在经济建设中在各种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
这一系列方针政策,奠定了新中国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基础。“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的复员工作总原则,经过60年实践,已发展成为军转安置工作的指导方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必须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则成为军转安置工作始终贯彻的原则。
为统一领导全国复转工作,中央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任的复员委员会。按照“复员军人须经过一定时期的集中训练”的指示要求,各地开办了大批军转干部速成中学和文化学校,从战火硝烟中走来的复转军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奔赴经济建设新的战场。
以中央1950年复员工作决定为基础,此后十几年间,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我国军转安置工作在实践中日趋规范和完善——
1954年,中央颁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军队退出现役人员实施分类安置。
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转安置工作从此有了基本法律依据;这一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培训教育、工资待遇和安置经费、安置工作机构、安置工作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
196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制建设进入成熟阶段……
“要站在国防的最前线,经济建设的最前线,协同全国人民,为独立、自由、繁荣、富强的新中国继续奋斗。”听从毛泽东的召唤,一批又一批军人告别了火热的军营,汇入到新中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滚滚洪流中——
责任编辑: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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