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出国出境规定

北京军转安置微信公众号 2018-06-22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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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工出国。请问,我国现行的安置政策有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的相关规定吗?

答: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点击蓝字即可阅读)国转联〔2006〕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有详细规定。

Q:出国后,退役金还继续发放吗?

A:国转联〔2006〕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待遇不变,继续照发。但必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TIPS:从2016年建立《全国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后,这一工作陆续可以在网上实现年审,避免战友的跨国奔波,是真实为老自们做了实事,但各地军转服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于系统使用不够深入,导致年审工作推进缓慢,后续还是希望服务保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把好事做实,真实发挥系统作用!

二、自主干部在外国居住期间,还能享受医疗、住房方面的保障吗?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点击即可查看)

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1]9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三、出国需要办理一些手续,需要组织的协助,管理服务部门可以提供帮助吗?

A:管理服务部门有义务协助你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四、万一在境外出现意外,政策有相关规定吗?

A: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附: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

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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