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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惠府〔2014〕68号)

军转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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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4〕68号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中发〔2007〕8号)和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自主择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立惠州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市军转办为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惠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转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的安置任务。军转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 惠州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条件:

(一)军转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下同)的。

(二)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转干部。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军转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转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惠州市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惠州市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级(含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军转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以达到进入惠州市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原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市安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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