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特殊贡献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加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7分;在 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1分;
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3分;从事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上述计分以部队批准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舰艇、涉核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又从事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的,可以累计计分。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30分,1年以内的计2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15分;因公致残的计5分。
(四)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动员和部署的急难险重任务(如抗击非典、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平暴维稳、国际重大赛事安保等)且未获得表彰奖励的计3分;累积计分不超过6分。以营以上单位的鉴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安置办根据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并填写《退役士兵综合考核量化计分表》,由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本人签字确认。本人对量化计分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安置办申请复核;市安置办根据其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娄底民政网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期内退役士兵对本人的考核计分仍有异议的,由市安置办会同部队政治部审核确定。
第四章 汇总排序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考试考核总成绩为笔试分和考核量化分之和。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排前;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排前;奖项相同者,立功次数多者排前;次数相同者,奖励时间在前者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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