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娄底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湖南娄底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组织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主要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分、德才表现分和特殊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年计2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或参加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5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8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11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5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8分;技术九级计22分;技术八级计25分;技术七级计28分。
担任过连、营主官或相当连、营主官领导职务且连续满2周年以上的加4分;担任连、营主官或相当连、营主官领导职务不满2年和担任连、营级其他领导职务的加2分;不重复加分。
(三)任职时间分。任现职满最低任职年限的计3分,低于最低任职年限的,每少1年减1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少尉计5分;中尉计8分;上尉计11分;少校计14分;中校计17分;上校计20分;大校计23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二、德才表现分
(一)奖励分。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个人荣立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6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层次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的奖励标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0分、40分、30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2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计20分、15分、5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5分。
不同事项的立功受奖累计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二)学历学位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本科计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双硕士学位的计9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以本人档案中的学籍学位等材料为依据。
(三)惩戒减分。任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6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4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四)其他情况减分。非组织原因,军转干部本人不服从分配而作退档处理、下年度重新列入移交安置的,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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