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贡献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加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1分;
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上述计分以部队批准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的,可以累计计分。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30分,1年以内的计2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参照作战计分。& j8 b% Y5 V$ }+ D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15分;因公致残的计5分。
(四)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动员和部署的急难险重任务(如抗击非典、抗洪抢险、抗震救灾、西藏和新疆平暴维稳、国际重大赛事安保等)且未获得表彰奖励的,一般计3分;累积计分不超过6分。以师以上政治部门的鉴定为依据。
湖南娄底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并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计分表》,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转干部本人对量化计分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申请复核;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娄底人事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1周。
公示期内军转干部对本人的考核计分仍有异议的,由市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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