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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办法

军转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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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并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考虑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综合衡量功绩差异,引导军队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

(二)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促进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择优安置原则,确保服役时间长、牺牲贡献大、工作实绩突出的军转干部能够得到从优安置;

(四)坚持定性定量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提高安置工作科学性。

二、安置条件

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转干部。

(二)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单位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三、安置办法

(一)团职军转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团职军转干部,全部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营职以下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三)自愿接收

各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出具正式接收函,可自愿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空编的中省直单位应积极接收军转干部。自愿接收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必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其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自愿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的编制,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转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在部队受过处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原则上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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