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子女入学时正在驻“三类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岛”,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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