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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网络整理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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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2012年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京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就便入地方幼儿园。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子女入园需求汇总报至驻地区县人武部,人武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作战部队、驻乡镇部队及普通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在驻地或户籍所在学区(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部队驻地或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军人所属军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到区县人武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人武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20分录取: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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