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含3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三)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以上(含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四)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没有享受前款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措施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二)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报考我省专科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边防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由省招生委员会按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四类地区”、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六)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生办公室协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对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予以积极配合。
(七)军人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本科插班生考试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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